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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563204963/2020-12174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2019-03-28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9-03-28

  

 

 

 

大办字2019〕32号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工委、管委,县直各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8〕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挂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地方性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大厂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指导和监管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县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智慧广电发展。

(十二)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县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大厂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五)负责全县文物资源的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组织协调机关和下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按有关规定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工会活动;负责机关党建和纪检工作。

(二)市场管理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地方性有关规定和办法,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产品设施、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推动整合组建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案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已划入县行政审批局实行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安全生产管理股。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公共服务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文物保护法规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方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县文物事业,指导全县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负责已划入县行政审批局实行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并推进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和设施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电视动画片的制作与播出;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县级广播电视台影视文艺节目统一供片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对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落实宣传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及违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公益宣传,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制作、播出进行管理;组织对全县播出机构、传送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违规查处工作;承办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率频道、台标的审核和申报工作;承办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核和申报工作;承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监督全县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已划入县行政审批局实行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产业开发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县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六)宣传推广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规划,负责文化旅游对外宣传及活动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承办文化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推广活动;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大厂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已划入县行政审批局实行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机关编制31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锁定事业编制2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副股级领导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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